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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   中国香港(地区)商会 章程
   
中 国 香 港( 地 区) 商 会
章 程

(从2007年11月16日起执行)

第 一 条 总 则 和 释 义

1、 商 会 名 称 为 “ 中 国 香 港( 地 区) 商 会 ”
2、 商 会 注 册 办 公 地 点 位 于 中 国 北 京。
3、 商 会 为 非 盈 利 性, 非 政 治 性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。
4、 设 立 商 会 宗 旨 为:
(1)、 根 据 其 会 员 促 进 与 中 国 的 贸 易 发 展 和 经 济 技 术 交 流, 并 且 为 会 员 在 促 进 贸 易 发 展 和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和 讨 论 提 供 便 利;
(2)、 促 进 其 会 员 之 间, 其 会 员 和 其 它 组 织, 商 业 机 构 和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理 解 和 友 好 往 来;
(3)、 议 论 其 成 员 感 兴 趣 的 所 有 经 济, 商 业 和 其 它 事 项, 并 且 为 会 员 提 供 相 互 协 作 的 机 会;
(4)、 经 常 为 会 员 提 供 有 益 和 健 康 的 文 化 和 娱 乐 活 动;
(5)、 充 当 其 会 员 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和 其 它 组 织 之 间 相 互 交 往 和 联 络 的 渠 道;
(6)、 与 其 它 地 区 驻 中 国 的 经 济 和 文 化 组 织 进 行 交 流 和 讨 论; 以 及;
(7)、 讨 论 和 执 行 与 以 上 各 项 有 关 的 所 有 事 务。
5、 商 会 的 业 务 和 资 金 应 按 照 商 会 的 章 程 管 理 和 执 行。
6、 来 源 于 任 何 方 式 的 商 会 收 入 和 资 产 应 只 使 用 于 执 行 本 备 忘 录 中 所 规 定 的 商 会 宗 旨, 该 收 入 和 资 产 的 任 何 部 分 都 不 得 以 红 利, 奖 金 或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润 方 式 交 付 或 分 配 给 商 会 任 何 会 员, 但 是,本 条 款 内 容 不 妨 碍 由 于 商 会 任 何 理 事 或 职 员, 或 商 会 任 何 会 员, 或 其 他 人 为 商 会 实 际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以 诚 信 原 则 向 他 们 支 付 薪 酬。
7、 商 会 终 止 或 解 散 时, 在 清 偿 其 所 有 负 债 和 债 务 之 后, 所 剩 余 的 任 何 资 产 不 应 交 付 或 分 配 给 商 会 会 员,
而 应,(1) 如 果 而 且 只 要 本 办 法 可 以 实 施, 给 予 或 转 让 与 由 商 会 会 员 决 定 的, 有 与 商 会 相 似 宗 旨 的 某 个 或 某 些 其 他 机 构;
(2) 如 果 而 且 只 要 以 上 办 法 不 能 实 施, 则 给 予 或 转 让 予 某 慈 善 机 构。
8、 商 会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额 项 与 该 收 入 和 支 出 相 关 的 业 务 内 容, 以 及 商 会 的 资 产, 债 权 和 债 务 都 应 做 真 实 的 帐 目 记 录, 帐 目 记 录 应 对 会 员 的 检 查 公 开, 但 是, 此 公 开 检 查 应 遵 守 按 照 商 会 当 时 的 附 则 对 检 查 时 间 和 方 式 可 能 做 出 的 任 何 合 理 限 制。
9、 在 本 章 程 中, 除 非 上 下 文 有 其 它 要 求, 下 列 词 和 词 语 的 含 义 是:
“ 章 程” : 本 商 会 备 忘 录、 章 程 和 构 成 章 程 的 各 项 规 定; 章 程 及 其 规 定 可 以 不 时 被 修 改;
“ 公 司 会 员” : 章 程 第 二 条 三.1 (1)款 所 指 的 公 司 会 员 资 格 的 所 有 者;
“ 附 属 会 员” : 按 照 本 章 程 被 接 纳 为 商 会 附 属 会 员 的“ 附 属 个 人 会 员 ” 、 “ 附 属 公司 会 员 ” 和 “ 公 司 附 属 会 员 ”;
“ 会 员” :其 名 称 被 作 为 商 会 公 司 会 员 或 者 个 人 会 员 列 入 会 员 登 记 册 的 人; 为 避 免 混 淆,“ 会 员” 一 词 不 应 包 括 名 誉 会 员 和 附 属 会 员;
“ 条 款” :本 商 会 的 条 款, 可 不 时 被 修 订;
“ 大 会 ” :年 度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会 员 会 议;
“ 执 行 委 员 会” :由 会 长 和 其 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并 拥 有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本 商 会 的 执 行 委 员 会;
“ 特 邀 委 员 ” :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特 别 邀 请 加 入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人,其 并 没 有 投 票 权;
“ 商 会 ” :中 国 香 港( 地 区) 商 会;
“ 附 则 ” :由 执 行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程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所 制 订 的 附 则;
“ 名 誉 会 员” :本 章 程 第 二 条 三. 2 (2) 款 所 称 的 名 誉 会 员;
“ 个 人 会 员” :本 章 程 第 二 条 三.1(2) 款 所 称 的 个 人 会 员;
“ 中 国 “ :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;
“ 香 港 ” : 指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;
“ 香 港 居 民 “ : 指 拥 有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任 何 个 人。
以 单 数 表 示 的 词 语 应 包 括 该 词 语 的 复 数, 反 之 亦 然。
表 示 人 称 的 词 语 应 包 括 公 司, 合 伙 公 司 和 非 公 司 化 团 体。

第 二 条 会 员 身 份

一、 秉 承 商 会 备 忘 录 之 精 神, 特 此 声 明 会 员 ( 包 括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的 数 额 是 无 限 制 的。

二、1、 在 本 章 程 通 过 之 日 时 的 所 有 会 员 和 附 属 会 员 以 及 按 照 本 章 程 将 被 接 纳 的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应 为 会 员, 并 相 应 列 入 会 员 登 记 册。
2、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办 公 时 间 内, 会 员 登 记 册 应 在 商 会 办 公 地 点 供 会 员 查 阅。

三、 会 员 资 格 包 括 有 投 票 权 会 员 和 无 投 票 权 会 员。
1、 有 投 票 权 会 员
(1) 公 司 会 员,包 括:
A、依 照 香 港 法 律 成 立 并 存 在 的, 在 中 国 已 建 立 业 务 经 营 处 或 驻 有 代 表 的 任 何 公 司、 商 行、 企 业、 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;
B、在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业 务 经 营 处 或 驻 有 代 表 的 任 何 公 司、 商 行、 企 业、 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 中 拥 有 实 质 性 投 资 或 商 业 利 益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依 照 香 港 法 律 成 立 并 存 在 的 公 司、 商 行、 企 业、 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;
C、在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业 务 经 营 处 或 驻 有 代 表 的 任 何 外 国 公 司、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或 中 国 公 司,而 其 任 何 股 东 或 董 事 并 为 香 港 居 民 或 依 照 香 港 法 律 成 立 并 存 在 的 公 司、 商 行、 企 业、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。
D、在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业 务 经 营 处 或 驻 有 代 表 的,并 雇 有 香 港 居 民 职 员 的 任 何 公 司、商 行、企 业、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;若 该 公 司、商 行、企 业、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 只 有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职 员,在 该 名 职 员 离 职 后 须 有 其 他 香 港 居 民 代 替;
E、任 何 于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而 其 母 公 司 在 中 国 的 公 司、商 行、企 业、业 主 或 其 他 法 定 实 体。

(2) 个 人 会 员: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证, 并 居 住 在 中 国 或 在 中 国 从 事 商贸、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任 何 人;

符 合 上 述 资 格 要 求 的 公 司 或 个 人 可 申 请 成 为 商 会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。 每 位 会 员 对 商 会 从 事 的 任 何 表 决 行 动 均 享 有 一 票 的 投 票 权, 但 计 票 时, 公 司 会 员 的 一 票 按 两 票 计 算。

公 司 会 员 可 指 定 不 多 于 3 人 享 受 会 籍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, 惟投票 权 只 由 当 中 一 人 代 表 。公 司 会 员 应 授 权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人 作 为 自 己 的 代 表, 代 表 其 出 席 每 次 大 会,唯 如 此, 该 代 表 人 代 表 公 司 会 员 在 每 次 大 会 上 行 使 的 各 种 权 力 方 为 有 效, 其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会 员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。


2、无 投 票 权 会 员 资 格
(1)、附 属 个 人 会 员:
A、不 持 香 港 身 份 证 的中 国 居 民,关 心 香 港 和 中 国 其他 地 区 间 的 贸 易 或 商 业 往 来, 并 拥 护商 会 的 宗 旨; 或
B、会 员 家 属 或 在 学 习 的 学 生。
A 类 和 B 类 附 属 个 人 会 员 都 不 享 有 投 票 权,其 每 年 的 会 费 分 别 是 R M B 9 0 0 . 0 0 和 R M B 2 0 0 . 0 0 。

(2)、附 属 公 司 会 员:
不 符 合 有 投 票 权 的 公 司 会 员 资 格 的 任 何 公 司、商行 、 企 业 、 业 主 或 其 它 法 定 实 体 , 对 本 商 会 会 务 、 活 动 感 兴 趣。
附 属 公 司 会 员 不 享有 投 票 权,其 每 年 的 会 费 是R M B 2 , 5 0 0 . 0 0 。公 司 可 指 定 不 多 于三 人 享 受 会 籍 所 赋 予 之 其 它 所 有 权 利。

(3)、公 司 附 属 会 员 :
公 司 会 员 和 附 属 公 司 会 员 有 权 提 名 若 干 名 其 公司 雇 员 为 商 会 的 公 司 附 属 会 员 。 公 司 附 属 会 员 不 享 有 投 票 权,每 位 每 年 的 会 费 为 R M B 2 0 0 . 0 0 。

(4)、 名 誉 会 员
A、 知 名 人 士 或 为 商 会 提 供 了 有 价 值 的 服 务 的 人 士 可 以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推 荐, 经 过 在 任 何 大 会 上 通 过 的 会 员 普 通 决 议 被 推 选 为 名 誉 会 员。
B、 名 誉 会 员 可 免 交 入 会 费 和 其 他 费 用, 并 享 有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时 确 定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与 之 相 应 的 义 务。 然 而, 他 们 对 有 关 商 会 的 任 何 事 务 不 享 有 投 票 权。

第 三 条 会 员 资 格 申 请

一、 凡 有 意 成 为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者, 应 自 商 会 获 取 并 签 署 有 关 的 申 请 表, 并 且 需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一 名 个 人 会 员 或 一 名 公 司 会 员 提 名 或 推 荐。 商 会 将 向 每 一 位 成 功 的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者 发 送 一 份 接 收 函; 自 接 收 函 上 所 注 明 之 日 始, 该 申 请 者 即 成 为 一 名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。 对 于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未 成 功 者, 商 会 无 需 提 供 其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理 由。
二、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必 须 自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所 说 的 接 收 函 上 所 注 明 之 日 起 三 十(30) 日 内 或 在 商 会 可 能 允 许 的 以 后 其 他 日 期, 向 商 会 支 付 与 其 会 员 之 类 别 相 应 的、不 可 退 还 的 会 费。
三、 在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被 接 纳 后 的 任 何 时 候,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了 解 到, 该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被 接 纳 时 商 会 或 执 行 委 商 会 所 依 据 的, 由 会 员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不 确 切 或 误 导 的 或 在 申 请 时 未 向 商 会 和 执 行 委 员 会 提 交 与 接 纳 入 会 相 关 的 资 料; 那 么,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并 通 报 该 接 纳 入 会 者 之 后, 有 权 终 止 该 会 员 资 格, 并 且 立 刻 取 消 与 其 会 员 资 格 相 关 的 权 利。

第 四 条 会 员 费

一、 个 人 会 员, 公 司 会 员 和 附 属 会 员 应 支 付 与 其 会 员 资 格 有 关 的 会 员 费, 会 费 率 和 交 付 期 限 将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时 确 定。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会 议 纪 要 中, 只 要 有 任 何 条 目 说 明 该 项( 有 关 会 费 率 和 支 付 期 限 的) 决 议 已 被 通 过, 则 该 条 目 即 为 每 位 会 员 应 交 纳 会 费 数 额 的 充 分 依 据。 如 果 一 位 会 员 和 附 属 会 员 在 当 时 期 限 结 束 前 不 再 作 为 会 员, 他 将 无 权 要 求 将 其 当 年 会 员 费 的 剩 余 部 分 退 还。

二、 每 位 公 司 会 员 应 负 责 本 公 司 作 为 会 员 所 应 支 付 的 所 有 会 员 费。 同 时, 公 司 会 员 的 代 表 负 有 协 助 商 会 向 本 公 司 催 交 会 费 的 义 务。

三、 个 人 会 员, 公 司 会 员 和 附 属 会 员 应 以 入 会 费 方 式 预 先 交 纳 委 员 会 所 确 定 的 会 员 费 数 额。

四、 商 会 可 以 于 任 何 时 间 修 改 会 员 费, 未 付 账 款 的 利 息 和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其 它 费 用 和 收 费。 会 员 会 费 标 准 和 其 它 收 费 经 修 改 后 立 即 生 效, 但 其 生 效 不 以 会 员 是 否 收 到 收 费 修 改 通 知 为 前 提。

第 五 条 权 利 的 转 让

一、 个 人 会 员 和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的 权 利 应 由 其 本 人 享 有, 不 得 转 让; 并 且 在 其 死 亡 时 或 因 故 停 止 担 任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下 的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时, 其 权 利 也 随 之 终 止。

二、 公 司 会 员 和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的 权 利 亦 应 由 其 自 身 享 有, 不 得 转 让; 并 且 在 其 终 止 或 以 其 它 形 式 解 散 时, 或 因 故 停 止 担 任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下 的 公 司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时, 其 权 利 也 随 之 终 止。

第 六 条 会 员 的 开 除

一、 会 员 若 从 事 了 下 列 行 为, 则 任 何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 均 有 权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提 出 将 其 予 以 开 除 的 动 议, 但 是 否 开 除 的 最 终 决 定 需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来 作 出:
1、 有 充 足 之 证 据 表 明 会 员 进 行 了 恶 意 损 害 商 会 其 他 会 员 的 活 动。
2、 公 司 会 员 ( 包 括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之 母 公 司 或 驻 中 国 大 陆 的 代 表 处 或 分 支 机 构 因 受 到 当 地 政 府 的 法 律 追 究 而 应 予 停 业 或 撤 销; 个 人 会 员 ( 包 括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因 自 身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 而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 追 究, 并 需 承 担 刑 事 责 任。
3、 其 他 违 反 本 章 程 备 忘 录 的 内 容, 以 及 损 害 商 会 之 名 誉 或 利 益 的 行 为。

二、 在 特 别 召 集 的 受 理 对 任 何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的 指 控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上, 与 会 并 参 加 投 票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员 的 大 多 数 可 以 通 过 决 议 方 式 开 除 他 们 认 为 其 行 为 不 适 于 作 为 商 会 会 员 的 任 何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, 终 止 其 会 员 资 格, 取 消 与 会 员 资 格 相 关 所 有 权 利。

三、 会 长 应 于 对 指 控 进 行 审 议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之 日 至 少 前 十 天 通 知 其 行 为 将 被 审 议 的 任 何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, 并 向 其 说 明 该 指 控 的 性 质。 其 行 为 受 到 指 控 的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可 以 亲 自 或 通 过 其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会 议, 有 权 陈 述 不 应 对 其 进 行 处 分 的 理 由; 但 他 无 权 参 加 会 议 的 审 议。 该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将 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。

四、 执 行 委 员 会 对 该 会 员 做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是 绝 对 的, 除 非 在 该 会 员 被 通 知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后 十 四 日 内 商 会 会 长 收 到 一 份 至 少 二 十 名 会 员 签 署 的 请 示, 要 求 召 开 会 员 特 别 大 会 审 查 执 行 委 员 会 采 取 的 处 分 措 施;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处 分 措 施 未 在 上 述 大 会 上 获 得 认 可, 该 处 分 措 施 即 被 视 为 无 效;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为 开 除 任 何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, 则 该 会 员 名 称 应 被 保 留 在 会 员 登 记 册 中。

第 七 条 会 员 身 份 的 终 止

一、 个 人 会 员, 公 司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辞 去 商 会 会 员 资 格, 但 是 该 会 员 辞 去 会 员 资 格 后 应 继 续 承 担 其 在 作 为 商 会 会 员 时 应 支 付 商 会 的 金 额, 包 括 其 辞 去 会 员 资 格 当 期( 而 无 论 其 具 体 日 期 如 何) 的 有 关 费 用。

二、1、 个 人 会 员 或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的 会 员 资 格 在 该 会 员 死 亡 和 破 产 时 终 止。
2、 个 人 会 员 或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的 资 格 在 该 会 员 停 止 在 中 国 居 住 时 终 止。

三、1、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的 会 员 资 格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使 用 商 会 设 施 的 权 利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被 终 止:
--- 如 果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为 公 司, 决 定 公 司 结 束 的 有 效 决 议 被 通 过, 或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庭 作 出 公 司 应 结 束 的 命 令;
--- 如 果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为 合 伙 公 司, 合 伙 公 司 被 解 散, 或 合 伙 公 司 任 何 合 伙 人 被 判 决 破 产;
--- 如 果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为 非 公 司 化 团 体, 该 团 体 解 散, 或 其 业 务 终 止。
2、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权 利 在 本 人 死 亡 或 疯 癫 时 或 被 判 令 破 产 时, 或 其 从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公 司 或 团 体 辞 职 时, 或 其 停 止 在 中 国 居 住 后 即 应 终 止, 公 司 会 员 或 非 个 人 的 附 属 会 员 应 尽 快 补 派 雇 员 作 为 其 代 表。

四、 在 不 违 反 本 章 程 前 述 规 定 的 情 况 下, 如 果 会 员 资 格 按 第 六 条 被 终 止,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将 停 止 作 为 一 名 会 员。

五、 在 会 员 资 格 终 止 后, 商 会 将 向 有 关 会 员 递 交 一 份 该 会 员 被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的 通 告, 以 及 其 拖 欠 商 会 帐 款 的 结 算 表。 被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的 公 司 或 个 人 负 有 向 商 会 支 付 拖 欠 会 费 及 其 他 有 关 款 项 的 责 任, 该 公 司 或 个 人 在 收 到 结 算 后 十 四 天 内 应 必 须 付 清 欠 款。

六、 如 果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未 能 按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支 付 任 何 费 用, 或 如 果 会 员 或 附 属 会 员 未 遵 守 本 章 程 或 做 出 过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行 为, 或 按 商 会 执 行 委 员 会会 员 意 见 认 为 其 行 为 可 能 对 商 会 或 商 会 的 声 誉 构 成 损 害, 执 行 委 员 会将 在 其 认 为 合 适 时 预 先 通 知 有 关 会 员( 按 实 际 情 况) 将 停 止 或 终 止 有 关 的 会 员 资 格。

七、任 何 会 员 ( 包 括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所 享 受 的 权 利 均 不 得 凌 驾 于 商 会 利 益 之 上; 会 员( 包 括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资 格 或 会 员 授 权 代 表 和 代 理 人 的 权 利 被 终 止 均 不 得 损 害 商 会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该 会 员 或 授 权 代 表 未 付 款 项 提 出 指 控 的 权 利)。

第 八 条 会 员 大 会

一、商 会 每 年 将 举 行 会 员 大 会, 该 大 会 系 年 度 大 会, 不 同 于 该 年 内 会 员 举 行 的 任 何 其 它 大 会。 年 度 大 会 将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时 间( 在 上 次 年 度 大 会 举 行 后 十 五 个 月 内) 和 地 点 举 行。

二、 除 年 度 大 会 外 的 所 有 其 它 会 员 会 议 均 视 为 特 别 会 议。

三、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或 适 当 时 可 召 集 特 别 会 议; 或 者 应 持 有 商 会 投 票 权 总 计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二 十 (20%) 的 会 员 的 要 求,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召 集 一 次 特 别 会 议。

第 九 条 会 员 大 会 通 知

一、年 度 大 会 的 召 开 应 在 至 少 二 十 一 天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会 员; 除 前 述 会 议 之 外 的 其 它 会 员 会 议 应 在 至 少 十 四 天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会 员。
如 果 确 因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的 发 生, 致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预 先 通 知 的 会 议 时 间、 地 点 不 得 不 改 变, 则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周 书 面 通 知 会 员 会 议 改 动 的 情 况。

二、 提 前 通 知 的 时 间 不 应 包 括 通 知 送 达 或 被 认 为 已 送 达 的 当 日; 并 且 通 知 应 详 细 说 明 会 议 的 地 点, 日 期、 时 间 和 议 程; 如 果 如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所 述 的 变 更 情 况, 还 应 说 明 事 项 的 一 般 性 质。 该 通 知 应 以 下 面 提 到 的 方 式 或 以 执 行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传 达 给 依 本 章 程 有 资 格 从 商 会 接 受 该 通 知 的 人。

三、 每 一 份 通 知 都 应 以 较 为 显 着 的 方 式 做 出 说 明: 有 资 格 出 席 大 会 并 参 加 投 票 的 会 员 有 资 格 签 署 一 份“代 理 证 书” ,委 派 一 名 代 理 ( 不 包 括 已 经 被 公 司 会 员 选 为 公 司 代 表 而 被 列 入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中 者) 代 替 他 们 出 席 会 议 并 投 票, 而 该 代 理 不 一 定 为 商 会 会 员。

四、 大 会 内 容 的 有 效 性 并 不 以 大 会 通 知 或 代 理 证 书 是 否 准 时 送 达 有 权 接 受 它 们 的 机 构 或 个 人 为 前 提。

第 十 条 会 员 大 会 程 序

一、 所 有 在 大 会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所 示:
1、在 年 度 大 会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如 下 所 列:
(1)、 审 议 并 通 过 收 支 帐 目 和 收 付 平 衡 表(“ 帐 目 ”)
(2)、 审 议 并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以 及 要 求 附 带 的 其 它 文 件;
(3)、 选 举 新 一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;
(4)、 审 议 并 通 过 商 会 章 程;
(5)、 审 议 并 通 过 商 会 的 年 度 和 财 政 报 告;
(6)、 确 定 商 会 专 业 顾 问 报 酬 的 支 付 或 确 定 报 酬 支 付 的 方 法;
(7)、 名 誉 会 员 的 推 选;
(8)、 其 他 经 执 行 委 员 会提 议 需 经 年 度 大 会 讨 论 的 事 项。

2、 其 他 会 员 会 议 可 进 行 的 事 项 包 括:
(1)、 为 开 除 某 会 员 而 进 行 表 决;
(2)、 审 议 并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临 时 决 定 的 且 引 起 半 数 以 上 会 员 异 议 的 决 定, 如 果 该 决 定 未 在 此 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, 则 该 决 定 即 失 去 效 力。

3、执 行 委 员 会可 进 行 的 事 项 包 括:
(1)、 研 究 制 定 为 实 现 商 会章 程的 内 容 所 需 的 日 常 工 作 计 划;
(2)、 研 究 制 定 章 程 所 需 的 附 则;
(3)、 选 举 和 任 命 商 会 会 长, 以 及 副 会 长 和 其 他 理 事;
(4)、 选 举 和 任 命 特 邀 委 员;
(5)、 其 他 未 在 年 度 大 会 和 其 他 会 员 会 议 上 进 行 的、 为 实 现 商 会 章 程 内 容 所 需 的 一 切 事 项。

二、 商 会 的 所 有 大 会 都 应 由 商 会 会 长 或 副 会 长 任 主 席 主 持 会 议, 如 果 他 们 未 能 出 席, 则 出 席 的 会 员 应 再 选 一 位 公 司 会 员 作 为 会 议 主 席。 如 果 该 次 大 会 除 主 席 外 未 有 公 司 会 员 出 席, 则 本 次 会 议 所 作 出 的 决 议 不 适 用 于 公 司 会 员。 主 持 任 何 大 会 的 主 席 均 享 有 投 票 权 和 最 终 决 定 权。

三、 如 果 出 席 大 会 的 会 员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(票) 数, 则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事 项, 但 选 举 会 议 主 席 和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事 项 除 外。 除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外, 所 有 大 会 的 法 定 人 (票) 数 应 由 拥 有 不 少 于 会 员 登 记 册 上 总 投 票 权 百 分 之 二 十(20%)的 会 员( 包 括 会 员 本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)出 席。

四、 从 规 定 大 会 召 开 的 时 间 算 起, 如 果 有 主 席 认 定 的 一 段 时 间( 不 少 于 半 小 时) 内,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数, 那 么, 应 会 员 要 求 而 召 开 的 大 会 就 应 解 散; 除 此 之 外 的 所 有 大 会, 推 迟 到 下 一 周 的 同 一 天, 在 同 一 时 间, 同 一 地 方 召 开, 或 者 推 迟 到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其 它 某 天, 某 时, 某 地 召 开; 在 被 推 迟 召 开 的 大 会 上, 从 规 定 的 时 间 算 起 的 半 小 时 内 仍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数, 那 么 在 场 会 员 可 作 为 法 定 人 数。 本 章 程 未 有 另 外 规 定 的 情 形 下, 所 有 大 会 决 议 的 通 过 仅 需 超 过 大 会 法 定 人 数 的 一 半 会 员 同 意 即 可。

五、 出 席 商 会 任 何 大 会 的 会 员 可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限 制 在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 之 内。

六、1、 会 员 应 将 作 为 其 授 权 代 表 的 一 位 人 士 的 名 字 通 知 大 会 主 席; 该 人 作 为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出 席 任 何 大 会 并 投 票 和 发 言, 并 且 有 资 格 根 据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被 提 名 选 入 委 员 会; 对 于 代 表 的 变 动, 会 员 有 义 务 立 即 通 知 大 会 主 席。
2、 会 员 依 据 本 章 程 通 过 其 授 权 代 表 ( 指 已 经 被 列 入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中 者) 所 能 做 的 事 项, 它 同 样 可 通 过 正 当 授 权 由 代 理 人 做 到。 与 授 权 代 表 有 关 的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命 授 权 代 表 的 文 件 在 修 改 后 适 用 于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任 命。

七、 在 大 会 上, 每 个 会 员( 无 论 是 本 人 还 是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代 理 人) 都 有 资 格 对 任 何 一 项 决 议 投 票 一 次。 在 大 会 上, 除 非 大 会 主 席 或 者 至 少 五 名 通 过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场 并 有 资 格 投 票 的 会 员 要 求 书 面 投 票 表 决( 在 举 手 表 决 结 果 宣 布 之 前 或 宣 布 时), 大 会 的 决 议 将 以 举 手 表 决 的 方 式 确 定。
计 票 时, 公 司 会 员 的 一 票 按 两 票 计 算。

八、 如 某 项 决 议 获 表 决 通 过,而 所 获 得 的 票 数 不 少 于 有 权 在 大 会 上 亲 自 表 决 或 委 派 代 表 表 决 的 会 员 所 投 票 数 的 75%, 则 该 项 决 议 即 为 一 项 特 别 决 议。若 所 获 得 的 票 数 不 少 于 有 权 在 大 会 上 亲 自 表 决 或 委 派 代 表 表 决 的 会 员 所 投 票 数 的 50%,则 该 项 决 议 即 为 一 项 普 通 决 议。

九、 除 下 列 事 项 需 藉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外,其 它 事 项 可 藉 普 通 决 议 通 过:

1、更 改 商 会 的 章 程;
2、更 改 商 会 的 名 称;
3、终 止 或 解 散 商 会。

第 十 一 条 会 员 代 理 人

一、 会 员 可 通 过 代 理 出 席 任 何 大 会; 并 且 如 果 会 员 有 权 投 票, 可 在 任 何 会 议 上 就 任 何 决 议 通 过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票。

二、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证 书 应 以 任 何 普 通 格 式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能 同 意 的 其 它 格 式 书 面 表 示, 并 由 会 员 本 人 或 其 他 经 正 当 授 权 的 官 员 代 表 该 会 员 进 行 签 名。 在 由 会 员 的 官 员 代 表 该 会 员 签 署 的 代 理 人 代 理 证 书 的 情 况 下, 可 以 假 定 该 官 员 已 经 正 当 授 权, 可 代 表 会 员 签 署 该 代 理 人 代 理 证 书, 不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证 据, 除 非 出 现 相 反 的 情 况。

三、 代 理 人 代 理 证 书 应 在 会 议 或 被 推 迟 的 会 议 的 预 定 召 开 时 间 或( 在 投 票 表 决 与 会 议 或 推 迟 会 议 不 在 同 一 日 进 行 的 情 况 下) 在 需 要 使 用 代 理 证 书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的 预 定 时 间 之 前 至 少 二 十 四 小 时, 在 会 议 召 开 通 知 中, 或 以 该 通 知 按 语 的 方 式 或 作 为 通 知 的 附 属 文 件, 送 达 为 此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某 地。 直 到 送 达 后 代 理 人 代 理 证 书 方 被 认 为 有 效。

四、 除 非 对 此 另 有 规 定, 代 理 证 书 不 仅 对 其 所 指 定 的 大 会 有 效, 而 且 也 对 该 大 会 的 推 迟 有 效。 适 用 于 一 次 以 上 大 会 的( 包 括 会 议 的 推 迟) 代 理 证 书 一 旦 为 任 何 某 一 次 大 会 被 送 达, 将 不 必 为 其 指 定 的 随 后 大 会 再 次 签 发。

五、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证 书 应 被 视 为 包 括 要 求 或 参 予 要 求 投 票 表 决 的 权 力。

六、 由 代 理 人 进 行 的 投 票 不 应 因 其 任 命 者 在 此 之 前 的 死 亡 或 疯 癫, 或 因 为 对 代 理 人 的 任 命 被 撤 消 或 任 命 机 构 的 权 力 被 取 消 而 失 效, 但 条 件 是 在 大 会 或 被 推 迟 的 大 会 开 始 之 前 或( 在 投 票 表 决 与 会 议 或 被 推 迟 的 会 议 不 在 同 一 日 进 行 的 情 况 下) 投 票 表 决 的 预 定 时 间 之 前, 商 会 会 长 或 大 会 主 席 未 在 会 议 召 开 的 当 日 或 当 地 收 到 关 于 该 死 亡, 疯 癫 或 撤 消 的 书 面 通 知; 或 商 会 在 会 议 之 前 或 预 定 投 票 时 间 之 前 至 少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未 收 到 该 通 知。

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大 会 决 议 的 修 订 和 撤 消

一、 如 果 会 员 提 议 对 审 议 中 的 任 何 决 议 进 行 一 项 修 改, 但 被 大 会 主 席 诚 信 地 判 定 为 不 合 议 事 规 程, 那 么 实 体 决 议 的 议 定 程 序 不 应 由 于 该 判 定 的 错 误 而 失 去 效 力。 对 于 经 正 当 提 议 作 为 特 别 决 议 的 任 何 决 议,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考 虑 对 其 进 行 修 改( 对 明 显 笔 误 进 行 的 修 改 除 外), 或 对 该 修 改 进 行 表 决。

二、 在 年 度 大 会 或 其 他 会 员 会 议 中 未 被 通 过 的 决 议 均 应 被 撤 消, 除 非 此 项 决 议 在 年 度 大 会 或 其 他 会 员 会 议 中 被 宣 布 通 过。

第 十 三 条 执 行 委 员 会

一、 商 会 的 业 务 和 资 金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管 理。 执 行 委 员 会 最 多 由 十 六 人 组 成, 其 中 作 为 会 员 授 权 代 表 的 每 个 人 的 名 字 都 应 及 时 通 知 商 会, 而 且 所 有 委 员 会 会 员 都 应 由 年 度 大 会 上 的 会 员 选 出。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为 商 会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 并 须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。 每 个 地 方 小 组 委 员 会 应 从 自 己 的 会 员 中 推 选 出 本 委 员 会 的 一 位 代 表,该 代 表 并 须 为 公 司 会 员, 在 召 开 年 度 大 会 之 前 的 十 五 天 内 连 同 有 关 候 选 人 的 介 绍 履 历 等 文 件 报 送 执 行 委 员 会,以 供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年 度 大 会 后 第 一 次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选 举 和 任 命 为 特 邀 委 员。

二、 年 度 大 会 一 结 束, 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尽 快 就 职 办 公, 直 到 下 任 成 员 就 任 为 止。

三、1、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需 公 开 任 何 原 因 便 可 拒 绝 任 何 人 竞 选 委 员 会 成 员。
2、 为 填 补 执 行 委 员 会 空 缺 而 对 会 员 的 提 名 和 选 举 要 按 照 本 章 程 附 则 中 的 规 定 进 行。
3、 如 果 适 于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等 于 或 少 于 空 缺 的 数 目, 那 么 大 会 主 席 宣 布 所 有 这 些 人 入 选。
4、 如 果 适 于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超 过 空 缺 人 数, 那 么 就 按 照 由 执 行 委 员 会通 过 本 章 程 第 十 六 条 中 所 制 定 的 附 则 中 提 出 方 式 举 行 投 票 表 决。
执 行 委 员 会有 权 根 据 章 程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权 力, 视 具 体 情 况 之 发 生, 制 定 为 商 会 活 动 所 需 的 各 项 附 则, 该 附 则 一 经 执 行 委 员 会投 票 通 过, 即 对 商 会 会 员 发 生 效 力。

四、 会 长 和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至 少 半 数 成 员 须 为 公 司 会 员。 公 司 会 员 的 授 权 代 表 (指 作 为 公 司 代 表 被 列 在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中 者) 或 其 代 理 人 ( 指 持 有 经 商 会 认 可 的“代 理 证 书” 者), 可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加 商 会 的 各 项 活 动。

五、 尽 管 本 章 程 有 其 它 规 定, 但 是, 在 任 何 年 度 大 会 上 任 何 人 欲 竞 选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, 那 么 他 必 须 已 经 履 行 依 照 本 章 程 制 订 的 附 则 的 规 定, 并 且 于 年 度 大 会 之 前 至 少 十 五 天 他 已 给 商 会 办 事 处 发 出 书 面 通 知,包 括 其 有 关 的 介 绍、履 历 等 文 件,表 明 其 要 竞 选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员 资 格 候 选 人 的 意 向, 并 且 得 到 一 位 会 员 的 提 名。

六、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于 他 们 认 为 适 当 时 召 开、 推 迟 和 调 整 他 们 的 会 议, 可 确 定 执 行 委 员 会 必 需 的 法 定 人 数, 除 非 另 有 规 定,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一 半 组 成 法 定 人 数。 会 长 必 须 亲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每 次 执 行 委 员 会。 会 长 或 者 执 行 委 员 会 任 何 三 位 成 员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要 求 召 开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。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上, 每 位 委 员 ( 包 括 会 长) 有 一 票 投 票 权。 若 票 数 相 等, 会 长 将 有 决 定 权。但 若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所 讨 论 的 内 容 与 其 他 地 方 小 组 委 员 会 无 关, 则 执 行 委 员 会会 议 的 人 数 要 求 不 受 此 条 限 制,执 行 委 员 会中 的 地 方 小 组 委 员 会 代 表 可 不 参 加 该 会 议。

七、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使 用 并 装 备 商 会 使 用 的 办 公 室, 并 任 命 为 执 行 商 会 业 务 所 必 须 的, 接 受 年 薪 或 其 它 服 务 报 酬( 按 章 程 备 忘 录 的 规 定) 的 人 员; 以 商 会 的 名 义 开 展 活 动, 负 责 有 关 人 员 对 任 何 建 议 书、 备 忘 录 或 其 它 文 件 加 盖 公 章, 并 全 面 执 行 商 会 章 程 和 法 规 赋 予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职 责。 所 有 契 约 及 需 要 盖 公 章 的 其 它 文 件, 必 须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一 位 委 员 签 字。

八、 商 会 的 资 金 必 须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管 理。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以 他 们 认 为 实 现 商 会 目 标 所 必 要 的 方 式 使 用 该 资 金。有 关 资 金 使 用 的 财 务 报 表 应 存 放 在 执 行 委 员 会处,会 员 ( 包 括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均 有 权 按 照 执 行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附 则 二 的 要 求 进 行 查 阅。
执 行 委 员 会 负 责 商 会 的 日 常 工 作, 并 在 任 何 需 要 时 代 表 商 会 所 有 会 员 进 行 活 动。

九、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职 务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应 被 空 出。 每 种 情 况 将 被 认 为 产 生 一 临 时 空 缺, 并 且 不 影 响 以 其 它 方 式 产 生 临 时 空 缺。 这 几 种 情 况 是:
1、 他 如 果 通 过 本 人 签 名 并 在 商 会 注 册 办 公 处 提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而 辞 职, 或 者 他 通 过 由 本 人 签 字 的 书 面 通 知 请 求 辞 职 并 且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接 受 这 种 请 求。 在 这 两 种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职 位 要 从 这 种 通 知 或 请 求 确 定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起 被 实 际 空 出。 而 且 如 果 没 有 这 样 的 日 期, 将 以 辞 呈 提 出 或 被 接 受 的 时 间 为 准。
2、 如 果 他 被 宣 布 破 产 或 者 在 中 国 或 其 它 地 域 范 围 内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协 议 或 协 商 偿 还 办 法;
3、 如 果 在 中 国 或 其 它 地 区 的 法 院 以 其 精 神 失 调 为 理 由 做 出 判 决 将 其 拘 留, 或 为 其 委 派 监 护 人, 或 任 命 委 托 人 行 使 管 理 财 产 或 事 务 的 权 力;
4、 如 果 他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出 席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且 没 有 令 执 行 委 员 会 满 意 的 原 因, 那 么 执 行 委 员 会 经 过 半 数 投 票 通 过 即 有 权 免 除 该 委 员 的 职 务, 并 有 权 补 选 其 他 会 员 填 补 该 空 位;
5、 执 行 委 员 会 中 的 成 员 空 缺 要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全 体 会 员 中 进 行 筛 选 来 填 补,但 前 提 是 该 新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必 须 具 备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资 格。 由 此 产 生 的 委 员 会 会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为 所 代 替 的 辞 职 会 员 未 届 满 的 期 限。

第 十 四 条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议

一、 经 执 行 委 员 会 所 有 在 中 国 的 成 员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决 议 应 与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决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; 但 其 前 提 是, 签 署 决 议 的 会 员 应 达 到 法 定 人 数。

二、 任 何 该 决 议 应 被 视 为 已 经 由 在 最 后 一 名 会 员 签 署 决 议 之 日 通 过; 决 议 上 所 表 明 的 任 何 会 员 的 签 署 日 应 即 为 其 于 该 日 签 署 该 决 议 的 首 要 证 据。 该 决 议 可 以 记 载 于 数 份 形 式 相 似 的 文 件 中, 每 份 由 一 名 或 多 名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署。

三、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视 实 际 工 作 之 需 要 向 所 有 会 员 发 出 书 面 文 件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书 面 通 知、 备 忘 录、 报 告 等, 并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会 员 在 这 些 文 件 上 签 署 意 见; 如 果 将 意 见 反 馈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员 中 有 50% 以 上 的 会 员 签 署 同 意(包 括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), 则 该 份 文 件 即 可 视 为 与 其 他 任 何 经 正 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普 通 决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, 对 全 部 会 员 产 生 约 束 力。如 果 将 意 见 反 馈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员 中 有 75% 以 上 的 会 员 签 署 同 意(包 括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), 则 该 份 文 件 即 可 视 为 与 其 他 任 何 经 正 式 投 票 表 决 的 特 别 决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, 对 全 部 会 员 产 生 约 束 力。

四、 对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通 知、 备 忘 录、 报 告 等, 会 员 负 有 及 时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返 回 意 见 的 义 务。 如 果 在 执 行 委 员 会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将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返 回 给 执 行 委 员 会, 则 执 行 委 员 会有 权 将 会 员 之 默 示 行 为 视 为 同 意, 并 有 权 据 此 作 出 有 关 决 议。 该 决 议 一 经 作 出 即 对 所 有 会 员 产 生 约 束 力。

第 十 五 条 商 会 干 部

一、 在 年 度 大 会 后 第 一 次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上,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在 他 们 自 己 的 成 员 中 选 出 会 长, 一 位 商 会 第 一 副 会 长, 一 位 商 会 副 会 长, 一 位 商 会 秘 书 长, 一 位 商 会 财 务 总 监, 并 根 据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确 认 特 邀 委 员。

二、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决 议 通 过 向 对 商 会 有 积 极 贡 献 或 帮 助 的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或 会 员 授 予“荣 誉 会 长” 、“名 誉 会 长” 及 “名 誉 副 会 长” 的 职 位, 具 体 条 件 由 当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慎 重 决 定。“荣 誉 会 长”、“名 誉 会 长” 及 “名 誉 副 会 长” 为 非 执 行 性 职 位,不 具 有 投 票 权 或 其 他 执 行 权 力,除 非 有 关 当 事 人 同 时 亦 为 商 会 的 会 员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。

第 十 六 条 执 行 委 员 会 附 则

执 行 委 员 会 应 有 权 时 常 制 订 为 下 列 事 项 所 必 要 的 附 则, 以 便 进 一 步 促 进 商 会 建 立 之 宗 旨: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提 名 和 选 举; 有 组 织 地 和 有 效 地 指 导 委 员 会 自 己 的 和 商 会 大 会 的 活 动; 指 导 委 员 会 自 己 会 议 的 召 集 和 促 进 对 商 会 各 种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管 理 以 及 商 会 的 正 常 业 务 的 开 展。 但 是 所 有 附 则 都 不 应 与商 会 的 章 程 的 条 款 冲 突。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随 时 取 消 或 更 改 上 述 附 则。

第 十 七 条 小 组 委 员 会

一、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在 适 当 的 地 点 或 根 据 专 业 经 营 的 要 求 设 立“小 组 委 员 会”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方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专 业 小 组 委 员 会) ,有 权 将 这 一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员 的 委 任 权 授 予 特 定 的 成 员 小 组。
地 方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应 遵 守 设 立 当 地 的 有 关 规 定,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对 该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财 务 和 人 事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。

二、 在 本 章 程 赋 予 的 权 力 下 被 任 命 的 小 组 委 员 会 有 权 增 加 其 人 数, 并 任 用 小 组 委 员 会 能 就 此 事 项 提 供 帮 助 的 人 加 入 小 组 委 员 会。

三、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保 留 提 名 和 委 任 任 何 小 组 委 员 会 组 长 和 代 理 组 长 的 权 力;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决 定 建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时 未 对 此 作 任 何 表 示, 那 么, 小 组 委 员 会 应 被 视 为 有 权 自 行 选 举 组 长 和 代 理 组 长。

四、 小 组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有 关 财 务 的 和 会 员 资 格 问 题 的 任 何 决 议 或 规 定 对 商 会 都 无 约 束 力, 未 经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批 准, 任 何 小 组 委 员 会 都 无 权 承 担 任 何 费 用。

五、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权 解 散 或 重 组 或 提 议 重 组 小 组 委 员 会, 如 有 会 员 不 服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, 可 以 在 下 次 大 会 上 提 出 上 诉; 并 应 通 知 商 会 秘 书 长 在 通 报 大 会 召 开 的 通 告 上 提 前 对 该 上 诉 进 行 通 知。

第 十 八 条 商 会 记 录

商 会 会 长 须 就 商 会, 大 会, 执 行 委 员 会 以 及 小 组 委 员 会 诸 事 宜 的 正 确 记 录, 商 会 的 一 切 文 件、统 计 和 商 业 书 籍 以 及 属 于 商 会 的 同 类 财 产 安 排 备 存 于 商 会 的 注 册 办 公 地 点。 会 长 应 制 订 并 打 印 商 会 年 度 报 告 和 财 政 报 告,该 等 报 告 并 须 于 该 年 度 大 会 举 行 前 十 四 天 完 成, 以 便 在 年 度 大 会 上 宣 读 并 由 大 会( 在 必 要 的 修 改 后) 通 过。

第 十 九 条 商 会 帐 目

一、 记 帐 簿 应 备 存 于 商 会 的 注 册 办 公 地 点, 或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它 地 方 保 存, 并 且 应 始 终 接 受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监 督。

二、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不 时 确 定 是 否 和 如 何 及 何 时 何 地 及 在 什 么 条 件 或 法 规 下, 商 会 的 帐 目 或 账 薄 或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应 公 开 接 受 非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员 及 其 他 会 员 的 检 查。 任 何 会 员( 非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员) 可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大 会 授 权 下 检 查 商 会 的 帐 目, 账 薄 和 文 件。

三、 在 每 次 大 会 上 与 执 行 委 员 的 报 告 一 起 递 交 给 大 会 的 每 份 资 产 负 债 表( 包 括 所 附 的 其 它 文 件) 的 副 本 将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之 前 至 少 十 四 天 送 交 每 位 会 员。

第 二 十 条 通 知 的 送 达

一、 任 何 个 人 会 员, 公 司 会 员 的 授 权 代 表 和 附 属 会 员 应 通 知 商 会 其 在 中 国 的 通 讯 地 址, 并 负 有 将 地 址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商 会 的 义 务。

二、 通 知 可 以 由 专 人 投 递 或 通 过 邮 资 预 付 的 信 函、 挂 号 信 或 电 报, 或 通 过 传 真 按 其 通 讯 地 址 送 达 该 会 员。

三、 任 何 通 知 只 要 通 过 信 函 或 电 报, 经 过 普 通 邮 寄 方 式 投 寄 后 即 为 已 经 送 达。 只 要 邮 寄 通 知 的 信 函 经 正 确 的 方 式 书 写 地 址 和 投 寄 就 足 以 作 为 该 送 达 的 证 据。 利 用 传 真 方 式 进 行 通 知 时, 以 传 真 中 自 动 显 示 的 报 告 作 为 是 否 送 达 的 依 据。

第 二 十 一 条 会 员 的 代 表

执 行 委 员 会 应 有 权 力 作 为 全 体 或 任 何 一 部 分 成 员 的 代 表 对 任 何 适 当 的 组 织 和 机 构 做 出 承 诺。 该 种 承 诺 形 式 和 结 果 完 全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自 行 决 定。 承 诺 的 结 果 是 全 体 商 会 会 员 应 共 同 享 有 的 权 利 或 共 同 承 担 的 责 任。

第 二 十 二 条 争 议

在 本 章 程 或 与 商 会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事 项 的 解 释 中 产 生 争 议 或 分 歧 应 由 商 会执 行 委 员 会全 体 成 员 自 行 裁 定, 其 裁 定 是 终 局 的, 且 对 相 关 各 方 都 有 约 束 力。

第 二 十 三 条 文 字

本 章 程 和 商 会 的 其 他 一 切 文 件 和 表 格 均 以 中 文 为 准, 应 会 员 之 要 求, 商 会 可 为 其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和 表 格 的 英 文 文 本, 但 英 文 仅 是 参 考 文 字。

中 国 香 港( 地 区) 商 会
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

二 ○ ○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经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修 订


附 则 一

执 行 委 员 会产 生 的 程 序 和 办 法

一、执 行 委 员 会 是 商 会 的 执 行 机 构, 代 表 商 会 进 行 日 常 工 作。
二、执 行 委 员 会由 商 会 的 十 六 名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 和 没 有 投 票 权 的 特 邀 委 员 组 成, 其 中 会 长 和 半 数 以 上 的 成 员 为 驻 北 京 的 公 司 会 员。 会 长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中 超 过 三 名 成 员 的 提 名, 并 经 过 半 数 以 上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同 意 方 可 成 为 会 长。
三、执 行 委 员 任 期 为二 年, 可 以 连 选 连 任, 但 会 长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两 届, 委 员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四 届。 于 2005 年 度 大 会 上 选 举 16 位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, 其 中 得 票 数 居 于 前 8 位 者 任 期 为 两 年;其 余 任 期 一 年。其 后 每 年 的 年 度 大 会 上 选 举 8 位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,任 期 为 两 年。特 邀 委 员 任 期 则 为 一 年,可 以 连 选 连 任,但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四 届。
四、每 位 执 行 委 员 会委 员 候 选 人 均 须 为 香 港 居 民 及 由 一 位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 提 名, 方 可 作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。与 候 选 人 有 关 的 介 绍、 履 历 等 文 件 应 于 召 开 年 度 大 会 的 十 五 天 前 报 送 至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。
五、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将 收 到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和 有 关 资 料 加 以 适 当 整 理 后 予 以 公 布, 但 仅 限 于 在 召 开 年 度 大 会 前 的 七 天 内 向 所 有 会 员 ( 包 括 名 誉 会 员 和 附 属 会 员) 告 知 候 选 人 情 况。
六、 在 候 选 人 情 况 公 布 后、 年 度 大 会 召 开 前, 如 果 有 会 员 发 现 候 选 人 存 在 章 程 第 六 条 “ 会 员 的 开 除” 中 的 行 为, 则 该 会 员 有 权 将 此 信 息 和 充 足 的 证 据 立 即 提 交 给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, 由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该 候 选 人 是 否 应 参 加 进 一 步 选 举。 但 该 候 选 人 应 在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对 其 参 加 选 举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时 获 得 执 行 委 员 会对 于 此 事 的 通 知, 并 有 权 对 其 他 会 员 对 其 的 指 证 进 行 抗 辩。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 必 须 接 受 其 抗 辩 并 进 行 认 真 审 查。
七、 年 度 大 会 正 式 召 开 后, 出 席 年 度 大 会 的 所 有 有 投 票 权 的 会 员 均 应 履 行 投 票 义 务,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进 行 选 举。 会 长 除 拥 有 和 会 员 相 同 的 投 票 权 ( 包 括 同 意 票 和 弃 权 票 ) 外, 在 票 数 相 同 时, 享 有 决 定 权。

八、 投 票 应 在 年 度 大 会 召 开 的 现 场 举 行, 由 全 部 出 席 年 度 大 会 的 会 员 监 督 进 行。 任 何 会 员 的 投 票 行 为 均 代 表 其 真 实 的 意 愿, 在 被 欺 骗 或 胁 迫 的 情 况 下 所 进 行 的 投 票 是 无 效 的。
九、 投 票 结 束 后, 票 数 计 算 应 由 与 选 举 无 关 的 机 构 或 个 人 来 进 行。 会 员 有 权 要 求 现 任 执 行 委 员 会公 开 票 数 计 算 的 过 程 和 方 法, 并 有 权 查 阅 得 票 数。
十、 得 票 数 排 在 前 八 位 的 会 员 当 选 新 一 任 执 行 委 员 会( 其 中 公 司 会 员 必 须 占 执 行 委 员 会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)。 如 果 公 司 会 员 的 人 数 不 足 执 行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, 则 在 公 司 会 员 候 选 人 中 依 得 票 多 少 进 行 补 充。
十 一、 新 一 任 执 行 委 员 会在 年 度 大 会 结 束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职 位 互 选 并 开 始 准 备 工 作, 履 行 章 程 和 商 会 赋 予 的 权 力,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。 第 一 次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最 迟 应 在 选 举 出 新 一 届 执 行 委 员 会成 员 后 的 二 十 一 天 内 举 行。
十 二、 本 附 则 是 章 程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, 和 章 程 一 并 产 生 效 力。

附 则 二

商 会 会 员 查 阅 商 会 帐 簿 报 表 和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范

一、所 有 商 会 会 员 ( 包 括 附 属 会 员 和 名 誉 会 员) 有 权 按 照 本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保 管 的 商 会 帐 簿 报 表 和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查 阅。
二、欲 进 行 查 阅 的 会 员 应 遵 循 如 下 具 体 程 序:
1、 向 会 长 提 出 查 阅 的 书 面 申 请, 其 中 应 该 包 括 查 阅 者 名 称 或 姓 名, 查 阅 帐 簿、 报 表 和 有 关 文 件 的 基 本 内 容, 预 定 的 查 阅 时 间。
2、 会 长 应 在 收 到 该 书 面 申 请 的 十 四 天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会 员 查 阅 的 决 定。 会 员 在 获 得 会 长 的 同 意 后, 并 在 经 执 行 委 员 会安 排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查 阅。 查 阅 时 仅 限 于 申 请 中 提 及 的 查 阅 者 参 加。
3、 一 般 情 况 下, 查 阅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工 作 日, 但 若 有 特 殊 情 况, 则 在 会 长 批 准 的 基 础 上, 可 进 行 适 当 延 长。
4、 查 阅 者 仅 可 对 有 关 查 阅 资 料 进 行 誊 写, 不 得 进 行 复 印, 且 不 得 将 其 带 离 执 行 委 员 会 安 排 的 查 阅 地 点。
5、 查 阅 者 应 保 证 所 查 阅 资 料 的 完 好, 不 得 在 资 料 上 进 行 涂 写、 标 注、 剪 接 等 破 坏 资 料 完 整、 清 洁 的 行 为。 如 果 查 阅 者 的 行 为 违 反 本 条 规 定, 则 执 行 委 员 会有 权 要 求 其 对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进 行 补 偿, 并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经 济 处 罚, 处 罚 收 入 用 于 对 损 害 进 行 补 救, 剩 余 部 分 归 为 商 会 经 费。
三、查 阅 者 自 查 阅 资 料 所 获 得 的 所 有 信 息 均 仅 限 于 自 己 和 执 行 委 员 会成 员 知 悉, 未 经 执 行 委 员 会 同 意 不 得 透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, 包 括 商 会 会 员 和 其 他 任 何 人。
四、 本 附 则 是 章 程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, 自 章 程 生 效 时 起 生 效。


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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